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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安置协议的法律意义

作者:王全兴征地安置补充协议法律意义国有企业征用土地村民代表工作岗位

摘要:某市一家国有企业因生产需要扩建厂房,需征用土地,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与某乡政府及被征地单位村民代表于1986年4月签订《某企业征用某乡土地协议》,于1990年5月签订《安置某乡临时工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征地安置协议》),得到市、乡政府的认可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征地安置协议》约定:某企业按协议约定应向被征地单位村民提供105个工作岗位指标,并保证进入企业工作的村民与原企业员工享有同等待遇;在没有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厂纪厂规的情况下,某企业存在一天,工作岗位指标存在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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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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