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向志加班费举证责任合理分配法定工作时间申诉人被诉人工艺品公司
摘要:申诉人吕某诉称,其2007年5月14日到被诉人单位某工艺品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公休日照常上班。申诉人曾多次要求按法定工作时间上班或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不予理睬。现请求裁令被诉人支付2007年5月14日至12月20日的加班费14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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