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义务劳动者影视公司经济补偿金欺诈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关系
摘要:李某于2003年10月到某影视公司应聘,公司经面试考核后录用了李某,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某影视公司聘用李某担任某栏目主编。试用期为两个月,月薪1万元。双方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在李某到该公司工作满4个月时,公司以李某违反劳动纪律和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李某即未到该公司工作。李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2004年6月18日仲裁委裁决某影视公司给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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