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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作者:乔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合同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石油分公司化工集团公司职工分流

摘要:案情简介 职工宋某1993年10月进入山东某石油分公司工作,1998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没有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宋某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双方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单位将宋某的工资发至2003年11月)。2001年3月12日某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发了第98号文件,该文件的中心内容是减员增效,即优化组织结构,精简员工,将部分职工分流到社会劳务机构。2003年山东省某石油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98号文件精神,提出了减员增效的具体措施。11月12日单位向宋某及部分职工下达了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通知。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山东某石油分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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