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商法律性质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市工资标准
摘要:案情简介 郭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职工,于2003年8月进入该公司,月薪1200元,岗位是项目中控员。后该项目被撤销,公司与他协商想将其调至本市另外地区工作,郭某以离家太远为由拒绝到任。2004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协商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解除均无过错;公司支付郭某补偿金200元至500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解除劳劝合同手续,郭某领取了补偿金500元。2005年2月27日,郭某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00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