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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得到双重赔偿——劳动者就其全部损失只能获得一份赔偿

作者:唐明; 李阳双重赔偿损失劳动者劳动争议仲裁委精神损害赔偿金公司职工得一劳动保障部门

摘要:案情简介 管某生前系某不锈钢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9日,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2004年6月30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管某为因工死亡。同年,管某的继承人肖某等四人以事故的肇事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肖某等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肇事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后达成协议,肖某等获得30万元的赔偿。同时,肖某等四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不锈钢公司补偿各项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不锈钢公司补偿肖某等各项工亡待遇8万余元。不锈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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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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