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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企业高管人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作者:郭文龙劳动法律关系高管人员保护范围批评意见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

摘要:劳动法是用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工具,这一点恐怕不会存在争议。也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对于现行劳动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大都持批评意见,认为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不尽合理,属于保护对象错误。原因是这类主体已经不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本身代表着资方的利益,代表资方行使着管理权,应属于“雇主”范畴。但是,批评归批评,遇到具体的争议,还是要按照现行的法律来作出裁判。请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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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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