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金龙行政诉讼被告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不锈钢温州市管理人员四级伤残
摘要:案情简介 幸某为浙江温州市某不锈钢材料公司的生产管理人员。2003年3月14日,幸某在工作时其右手前臂被冷拔机上的钳弹击致四级伤残。2003年8月15日,当地人事劳动保障局认定幸某为工伤,温州某不锈钢材料公司不服该认定,提出行政复议被维持。温州市某不锈钢材料公司仍不服,以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被告、幸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人事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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