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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

作者:秦道友解除劳动合同矿山机械厂合资企业主张公司职工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挖掘机转业安置企业工作

摘要: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某,某挖掘机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挖掘机公司 申诉人李某于1968年3月参军,1971年转业安置到某市矿山机械厂.1996年5月某市矿山机械厂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企业某挖掘机公司,李某随后进入该合资企业工作,某市矿山机械厂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后中方撤资由外方独资.合资后,李某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在某市矿山机械厂的工作年限视同新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享受企业规定的与工作年限有关的各种待遇.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05年4月30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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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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