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光成预告解除权即时解除权合同无效
摘要: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因行使方式和条件的不同,可分为预告解除权与即时解除权,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很大差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虽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但因立法条文体例的安排,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错误理解。通过对单方解除权的梳理分析和比较法考察,可以明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均是劳动者即时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当用人单位出现此条款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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