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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

企业年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移交工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常务会议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试行办法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现对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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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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