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婕培训协议服务期2001年3月2002年7月管理劳动合同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培训合同第4条雇员岗位期限
摘要:重庆某制药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与员工张某于2001年3月3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4条规定:"……如公司和雇员双方在本合同的预定期满前3个月内达成协议,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2002年7月7日,双方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该合同第3条规定:"在培训期间及完成后,雇员同意在其现在的岗位或公司认为适合的岗位上为公司服务至少5年(培训开始之月起算)……培训开始之日至5年届满前,如违反协议,员工要求辞职,该雇员必须退赔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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