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玉明; 丛坤企业改制工伤责任中国工伤待遇劳动关系
摘要:案情简介申诉人李某于1993年11月到山东省烟台市某金矿(以下简称金矿)配电室从事配电工作.1995年10月,金矿组建氢化车间后,申诉人被安排到该车间从事测定工作.同年10月26日,申诉人在工作中发生中毒.1996年8月20日,申诉人经烟台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确诊为混合性气体中毒后遗症.并在职业病医院住院治疗到1997年6月15日.1997年7月,申诉人按照金矿安排调入金矿兴办的企业--烟台市某黄金冶炼厂(2002年4月,该厂由烟台市政府批准改制为烟台市某黄金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炼公司)工作,1999年8月,冶炼公司为其办理了城镇合同制转招手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4年12月期限届满.2000年4月,申诉人开始承包冶炼公司小食堂至200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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