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燕华; 傅月琴劳动合同伤残补偿标准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成年人劳动关系
摘要: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生于1985年10月,为外地来沪打工人员.2002年3月,原告与某铸造公司签订自2002年3月21日至2003年3月20日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月工资低于上海市平均职工工资.2002年5月,原告在工作中右上肢不慎被钻床绞伤,2003年12月31日,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后张某与铸造公司就工伤赔偿产生纠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双方均不服,于今年3月22日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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