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鸿美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中国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出资培训协议服务期限
摘要:案情简介 某通信企业1999年9月10日与员工郑某签订出资培训协议.协议约定,企业出资送郑某到德国参加技术培训,培训结束,郑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服务年限未满离开企业,必须承担未完成服务年限的经济赔偿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劳动》(CN:11-389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以宣传劳动保障理论、政策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反映在全国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成功的改革经验,研究社会经济发展中带有普遍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为己任;以改革理论与操作性问题研究、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为主要内容;坚持研究宏观劳动问题与微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并重的原则。
省级期刊
人气 84694 评论 58
部级期刊
人气 38402 评论 48
人气 30101 评论 58
人气 26536 评论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