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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作者:王登山垫资施工工程进度款律师承包人发包人承包合同主体结构工程款

摘要:合同指定了承包人收款账户,发包人向第三方代付施工费应否计入已付工程款?2010年2月,承、发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将上海某产业服务园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价款1.5亿元;承包人垫资施工至主体结构九层,发包人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除非承包人有书面指令,发包人未付款至指定承包人账户,视为未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也不得转付相关材料款、人工费,否则视为未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因承包人中途无力垫资导致工程工期延误,发包人先后代付农民工工资、材料商材料款、土方工程款、租赁费若干万元,其中仅有两笔款项是依据承包人《第三方付款指令》付款。承包人施工至主体结构九层后,因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撤场并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70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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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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