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登山律师工程分包项目部资金占用九州承包人自然人责任
摘要:问:实际施工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承包人是否应该清偿? 九州公司在承建“第一城”工程后,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曹某,并成立了第一城项目部,由曹某任项目部副经理.曹某随后以项目部名义向自然人杨某借款650万元,借条上有曹某签字并加盖了九州公司公章.其后杨某要求九州公司对650万元借款及资金占用费422.5万元承担清偿责任.请问本案中九州公司是否应当对曹某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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