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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扩大经济损失,是否该由承包人赔偿?

作者:王登山经济损失承包人发包人赔偿工程装饰工程价款违约金提起诉讼

摘要:2008年7月,通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威地产公司签订工程装饰合同,约定天威地产公司将其新建的写字楼中7层至17层发包给通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约定工程价款按单价488元每平方米结算,工期为128天,如果逾期竣工合同违约金为工程总价的20%。由于多种因素,工程未能在按期完工。于是,发包人在工期期满后立即让承包人退场,并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33万元、承担逾期完工赔偿金535万元。而涉案工程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价款为560万元。发包人主张违约金、赔偿金理由是逾期完工.造成写字楼9个月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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