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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界定学校的注意义务和过错

作者:解立军伤害事故职务行为人身损害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责任教育法制民法理论七条自愿承担侵权行为法

摘要:<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何谓过错?在民法理论上,所谓过错,就是对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而所谓学校的过错就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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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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