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保险投资路更宽

作者:王明明保险投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公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

摘要: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在1995年制定实施的《保险法》中仅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新旧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变化预示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展,国内保险业一直存在的“心病”——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过窄有望被治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金融家

《中国金融家》(CN:11-4799/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