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振涛证券交易所近代中国股票发行北京北洋政府时期19世纪晚期股份公司
摘要:清末与北洋政府时期的公司法 19世纪晚期,近代中国虽已有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股票发行,但依据的仅是“国际约章,立案合同,试办的奏咨和批准的章程”,没有国家制定的法规可以遵循。1904年3月1日,清政府颁布《公司律》,规定公司欲发行股票必须呈报商部注册“方能刊发股票,违者股票作废”,同时还要求“每股银数至少以五圆为限,惟可分期缴纳”,“股份银数必须划一,不得参差”。清末《公司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证券内容的法律制度,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但晚清《公司律》对股票发行的规定非常简略,对证券交易根本没有涉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中国商会一直致力于该法的充实、补充与修订,并于1909年提交《商律草案》呈请农工商部审议,之后由于清政府的灭亡而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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