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与《证券法》的修改建议

作者:汤欣操纵市场行为证券公司客户经济损失投资者

摘要:普遍认为,现行证券法的一大缺陷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十分薄弱,因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等市场违法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投资者难以获得损害赔偿,使得投资信心受到损害,最终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有关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方面,在舆论、学者与市场的推动之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等条文,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金融

《中国金融》(CN:11-126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金融》杂志以“高端权威、高层读者、高效传播”为特色,以宣传金融方针政策、探讨现实金融政策、研究实际金融问题为主旨,坚持“相伴金融职场,滋养从业能力”的办刊理念,服务于金融改革和发展、服务于金融中心工作、服务于金融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致力于传播和弘扬先进金融文化,在我国经济金融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