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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建设解决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林义相、韩志国就“以股抵债”问题在本刊对话

大股东上市公司资产规模中国

摘要:7月27日,证监会与国资委原则同意上市公司进行“以股抵债”的试点,即上市公司可以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冲减的股份则被注销。这一举措引起了业界的极大关注。有人称之为系统性长期利好,有人将此看作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突破口,但也有人认为这一方式是“牛栏关鸡,漏洞太多”,治标不治本。对这一问题应怎样认识呢?除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外,大股东还在很多方面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中的原因何在?又如何加以解决呢?本期我刊邀请了两位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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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

《中国金融》(CN:11-1267/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金融》杂志以“高端权威、高层读者、高效传播”为特色,以宣传金融方针政策、探讨现实金融政策、研究实际金融问题为主旨,坚持“相伴金融职场,滋养从业能力”的办刊理念,服务于金融改革和发展、服务于金融中心工作、服务于金融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致力于传播和弘扬先进金融文化,在我国经济金融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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