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国洪环境噪音计量检定规程报警声响测量条件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环境噪声声级计
摘要:JJG678—1996《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计量检定规程第16.1条规定:“报警声强度用声级计测量,声级计置于环境噪声不大于30dB,距离仪器报警声响轴心正前方1m处,测量3次,取其最小值为报警声强度。”笔者认为,环境噪音低于30dB的测量条件的规定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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