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秋梅; 魏道明(指导)地区差异性买卖契约清代浙东地区清水江地区经济运行徽州国家政权
摘要:清代,买卖契约作为重要的契约类型之一,一方面,在国家法的统一规范与国家政权的竭力参与下,表现出较高的统一性,其外在形式日趋规范与统一,契约内容渐趋明确与固定;另一方面,则因受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在契约主体构成、交易标的选择,还是要件设置和订立程序方面又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对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表现及其生成原因的分析,有助于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清代国家法律规范与民间契约订立惯习共同作用下的契约实践,以及买卖契约对地区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百姓日常生活的规范和影响,提供新的视角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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