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新喜晚清海关洋员抚恤制度赫德金登干
摘要:1859年后,洋人愈来愈多加入晚清海关,如病残或死亡则引发抚恤问题。1876年5月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规定海关职员若死亡,酬劳金可交给职员家属使用,确立死亡抚恤制度。抚恤包括抚恤申请、抚恤调查、抚恤实施及抚恤结束四个阶段。通过抚恤金支付安排措施,抚恤制度可使遗属维持生计、教育孩子,帮助他们实现独立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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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研究》(CN:11-108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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