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鄂随法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统筹协调调制制度流程工作机制集中统一监察体制
摘要: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备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这是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的具体体现,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重要体现,是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我们理解,“协调”更多地是讲“统”,即统筹协调;“制约”侧重点是讲“分”,即分权制衡;实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目标,关键是要靠“制”,将制度流程贯穿统分结合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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