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中胜询问证人谈话讯问监察机关被调查人职务犯罪反腐败工作监察对象
摘要: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谈话、讯问、询问三项调查措施: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虽然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理清这些差别,对全面严格适用12项调查措施、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洽化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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