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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监察工作要充分运用“四种形态”

作者:王明星; 王永初监察工作宽严相济教育惩戒形态案件审理反腐败斗争思想理念

摘要:监察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监察工作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充分落实这一原则,就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想理念,这也是从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在监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好这一原则,就要将这一原则体现到监督、调查、处置全部职责之中,落实到线索处置、初核、立案、采取调查措施、案件审理等案件调查处理全过程中,真正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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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

《中国纪检监察》(CN:10-126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纪检监察》办刊宗旨是弘扬正气,鞭挞腐恶,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宣传、指导、教育、监督的作用。主要栏目:社论、特稿、专题、时评、理论、调研、经验、风纪、执纪、监督、问责、警示、天下、新风、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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