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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一名“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必须聚焦是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

作者:廖凯监察对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职公权力委托管理聚焦企业管理人员公务员法

摘要: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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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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