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庚监察机关审批权限惩治腐败威慑力有效性监察委员会调查手段反腐败机构
摘要: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监察法对上述监察权限的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从各国做法看,赋予反腐败机构充分的调查手段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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