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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作者:周鹏飞; 曹少波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大收集强制措施制度

摘要: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特别是其中一些条款与纪检监察工作密切相关,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充分运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反腐败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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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

《中国纪检监察》(CN:10-126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纪检监察》办刊宗旨是弘扬正气,鞭挞腐恶,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宣传、指导、教育、监督的作用。主要栏目:社论、特稿、专题、时评、理论、调研、经验、风纪、执纪、监督、问责、警示、天下、新风、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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