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国鹏党籍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权利组织部门群众举报立案调查中共党员任职期间
摘要:1993年,某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时任该县医院院长王某(中共党员)的有关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王某的主要错误事实有:一是在任职期间,通过开假发票等形式贪污公款8856.14元;二是在建个人私宅期间,采取多买少付或无偿索取等形式,未付或少付木材、水泥等物资款11227.96元。在接受调查期间,王某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赔。1993年8月11日,该县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王某留党察看到期后,一直未曾向县纪委要求恢复党员权利。在留党察看期间,他也未参加任何组织活动。由于各种原因,该县组织部门在王某留党察看处分到期时,也未主动对其作出恢复党员权利或开除党籍的结论。2006年8月,现从事个体经营的王某找到该县纪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恢复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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