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修晓波监察制度制度适应宋代集权地方行政机构监察网络行政官员文官
摘要:通判、监司构成地方监察网络 宋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州(府、军)和县两级。这两级的最高长官不让武将担当.也不在当地的行政官员中产生。而是实行“差遣制”,即由朝廷派文官去担任.并且三年一换,不得连任。对这两级的监督.是通过通判和监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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