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浅析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举报的处理

作者:方斌; 虞金波; 许海价格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权价格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裁判者政府指导价

摘要:随着价格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除极少数的商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下简称政府定价)外,97%的商品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其整体或环节,在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也要逐步放开。在机构改革以后,政府定价权和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分离,分属发展和改革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避免了政府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既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的局面。加强了价格监督检查力量,也对完善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CN:10-1219/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主要内容是:宣传党和国家的价格政策;反映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报道各地价格监督检查动态和工作经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很强的实用性,已成为价格监督检查干部必备的专业读物。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