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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真诚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汕尾市人民政府排除、限制竞争纠纷案解析

公平竞争权限制竞争自主选择权独家经营特许经营权反垄断法同业竞争法定程序

摘要:一、案例精要地方政府或实施机构遵循法定程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一家经营者或者投资者独家经营,虽然也会产生排除、限制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客观效果,但该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相反,地方政府或实施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未经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或者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指定特许经营者,从而排除、限制同一市场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参与权,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则应认定其实施了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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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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