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标准备案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全体会员章程规定收支情况其他收入上表监督检
摘要:<正>(民发[2014]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激发社会团体活力,现就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通知》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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