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天红污染环境罪罪量要素罪过形态
摘要:在实际处理污染环境罪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对该罪的罪过形态的理解疑难.这种疑难缘于对污染罪法条文本和司法解释文本都增加了对污染环境罪成立条件的理解偏差和理解难度.对此,笔者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在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中所起到的作用.结合司法解释论证“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既遂要件,从“结果”要件对过失犯成立的影响,以及故意的认识内容角度论证了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大期刊、统计源期刊
人气 543124 评论 58
部级期刊
人气 331616 评论 48
人气 290119 评论 60
省级期刊
人气 255136 评论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