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销售假药罪既遂的认定

作者:曾一珩销售假药罪犯罪既遂帮助犯

摘要:实践中销售假药罪的既遂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存在标准过于提前的倾向。我们应当将药品的实际交付作为销售假药罪的既遂标准。这首先是销售一词语义内涵的要求,交付货物是销售行为的核心内容。此外,通说认为销售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将销售行为实施完毕作为既遂标准,符合抽象危险犯的原理,也符合犯罪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原理。在处理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案件时,为他人销售假药提供药盒的行为,是销售假药罪的帮助犯,不能在正犯的犯罪行为未经证明的情况下就认定帮助犯成立乃至既遂。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