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元光入户盗窃非法侵入住宅非法目的新类型
摘要:构成入户盗窃需要入户时具备特定的非法目的,单纯以非法侵入住宅目的而入户的,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欠缺户主对行为人户内活动的意思表示,可以评价为非法“入”户,行为人在户内盗窃的构成入户盗窃;虽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但实质上不具有侵害住宅安宁权的现实危险的,不构成入户盗窃;“户”具有潜在的独立性特征,多户居住的四合院院落不符合“户”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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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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