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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行为人刻制公司印章行为的认定

作者:谭家强建筑公司印章刻制行为人项目投标合同签署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

摘要: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朱某与湖北省某知名建筑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约定朱某借用Z公司的建筑资质。用于投标湖北江陵县城内的建设项目,朱某向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挂靠管理费用。合同签署后.朱某为投标需要.自行刻制了Z公司的印章,制作标书,实际参与项目投标并中标。在此后的工程建设中,Z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管等均多次到该项目视察。后因朱某与Z公司的合作产生矛盾,Z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朱某伪造Z公司印章。公安机关经侦查查实,朱某刻制Z公司的印章没有获得公司的书面许可,其刻制的印章仅用于涉案工程项目使用,未作它用。案发前,朱某已将印章上交Z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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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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