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关于殴打体质特异人死亡案件的定罪反思

作者:王旭升体质特异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刑法定

摘要: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关于殴打体质特异人死亡案件的罪名适用主要有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无罪三种观点。在殴打体质特异人死亡案件中.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适用是有失偏颇的。在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微观层面上。这一罪名的适用回避了重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刑法立法制度的宏观层面上看.这一罪名的适用有悖罪刑法定原则。在殴打体质特异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不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案情判决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或无罪。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