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慧泉事后抢劫主观目的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摘要: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系长安公司员工,2014年9月1日辞职。辞职当日,孙某携带刀具到公司办公室盗窃财物,期间,经理张某正在办公室沙发床午休,孙某窃得手机一部,正当孙某欲携带手机离开时,发现张某在睡觉中翻身。孙某害怕,捅了仍在熟睡中的张某一刀,逃离现场。后经鉴定张某腹部受伤,伤情为重伤。二、分歧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对"事后抢劫"这一法律拟制中所涉及法律概念和要件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符合"事后抢劫"的定义,应按照抢劫罪起诉。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