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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案件中目的要件的解释

作者:李慧泉事后抢劫主观目的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摘要: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系长安公司员工,2014年9月1日辞职。辞职当日,孙某携带刀具到公司办公室盗窃财物,期间,经理张某正在办公室沙发床午休,孙某窃得手机一部,正当孙某欲携带手机离开时,发现张某在睡觉中翻身。孙某害怕,捅了仍在熟睡中的张某一刀,逃离现场。后经鉴定张某腹部受伤,伤情为重伤。二、分歧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对"事后抢劫"这一法律拟制中所涉及法律概念和要件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符合"事后抢劫"的定义,应按照抢劫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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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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