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宗光; 李洁集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量刑
摘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金融机构的认定,应当依据其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对其进行实质认定;对于擅自设立应从"擅自"和"设立"两方面把握,其核心在于组织机构未经批准而自行设立的行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概念,结合相关行政法规,作如下理解:"公众"强调社会不特定投资对象,具有社会性、不特定性和众多性;行政违法的"非法金融活动"指未经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刑事方面的"非法"与之不同,应作限缩解释;从程序方面,其体现在未经批准;从内容层面,其有数额限定,而其用途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