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雪丹刷单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摘要:对于全国首例刷单炒信案,一审法院主要基于《刑法》第225条的兜底条款,认定行为人成立非法经营罪。本文旨在分析该兜底条款适用于本案的合理性,并认为本案除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之外,还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需要根据具体的罪数形态作相应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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