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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数额能否累计

作者:刘勇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刑事案件廉洁性犯罪数额受贿数额量刑情节职务行为法定刑法益

摘要:[案情]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于2016年1月挪用公款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同年5月,李某再次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月后归还。同年10月案发。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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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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