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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抵账的卷烟原价变现的行为定性

作者:张耀阳; 刘光耀甲县资金短缺期待可能性社会危害性反不正当竞争法阻却事由非法经营罪有责性不作为犯罪运输费用

摘要:[案情]犯罪嫌疑人宋某自2012年起至河南省甲县任某品牌白酒县级商。2015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其在甲县回收酒款过程中,当地多名客户(烟酒经销商)因资金短缺而用卷烟(均为真烟)冲抵货款。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其本人及家人均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从河南省将当地客户抵作酒款的中华、南京等品牌卷烟带回其老家江苏省乙县,向家中需要用烟的朋友、邻居、债权人等原价销售变现或抵账,共计5万余元。2016年1月22日,乙县烟草专卖局在宋某车内及家中查获中华、南京等卷烟200余条,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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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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