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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超量开采河砂行为的界定

作者:张伟华河砂超量开采砂场采砂非法采矿罪销售权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经营期限合伙经营

摘要: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余某文、余某水等人先后通过以他人名义招投标、转让等方式取得南靖县靖城镇沥阳砂场(荆江后田可采区)的采砂权和销售权。后被告人余某文、余某水、余某钟、谢某平及柯某雄、戴某火(另案处理)商量合伙经营沥阳砂场,其中余某文占30%股份,余某钟占20%股份;余某水占20%股份,谢某平、柯某雄、戴某火三人各占10%股份。根据与南靖县河砂办签订的采砂、售砂合同规定,沥阳砂场1年河砂采、售最高控制量为6.5万立方米,经营期限为1年,时间自2011年9月份至2012年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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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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