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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形式及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

作者:杨永华; 王秋杰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白金信用卡发卡银行信用卡消费中国工商银行透支消费按期还款民事调解书卡人

摘要:一、基本案情2010年8月4日,马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分行(下文简称银行)申请办理牡丹白金信用卡(卡号:5240470000605570),后使用该卡在北京市大兴区等地透支消费。2012年2月1日,马某某将卡内欠款还清。3月9日,马某某信用卡消费49.53万元,之后开始不按期还款。同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消费9630元。2013年6月8日,银行对马某某进行一次电话催收。截至8月,马某某共欠银行本息合计479142.23元。同月,银行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8月21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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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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