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博交通肇事罪监督过失管理过失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7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是"监督过失",即由于被监督者所实施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而应当被追究的监督人的过失。对于该条的适用,并不要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与违章驾驶人员同在现场,而只需要发出概括性的"指使、强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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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CN:11-546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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